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271965********,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号。因犯抢劫罪,于1992年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2003年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吸毒,2013年7月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6年12月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2018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2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左右,被告人颜某某向同案人陈某某(另案处理)租赁福清市***路***号民房四楼的两个房间用于开设赌场,其中一个房间用于聚集赌徒打“四川麻将”赌博,另一个房间用于聚集赌徒打“十三水”赌博,从中抽头牟利。至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颜某某共从中抽头约人民币10000元。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颜某某及正在赌博的赌徒在上述赌场内被福清市公安局音西派出所民警抓获,赌资人民币16000多元等被当场扣押。被告人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提取笔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杨某某、黄某某等二十名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相片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约人民币10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颜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颜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明辉
2020年9月17日
附注:
1.被告人颜某某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卷宗3册共计53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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