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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吴某盗窃、抢劫等案)(公开版)_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公诉刑诉〔2019〕522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93********,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2月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3821995********,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抢劫罪、强制猥亵罪、盗窃罪、被告人吴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6日、2019年8月20日、2019年10月30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罪、强制猥亵罪

被告人颜某某因在网络平台贷款逾期不能归还,遂产生了抢劫还债念头。被告人颜某某、吴某在娄底市购买了胶带、匕首等作案工具后,于2019年1月23日晚上驱车赶往东莞市。次日上午,二人到达东莞市。

颜某某与吴某商议后选定曾与吴某在同一家公司工作过的被害人张某某作为抢劫目标。二人以房屋出租为由,将张某某约至东莞市**电子厂对面的路口,颜某某将张某某骗上车,将其双手绑住并用胶带封住其嘴巴,吴某则在前排负责开车。颜某某向张某某表明抢劫意图后,张某某意欲逃跑,颜某某遂对张某某进行殴打,用匕首将张某某的大腿刺伤。随后,颜某某逼迫张某某通过打电话的方式向亲友借钱,张某某被逼无奈向其同事借款3万元,颜某某将该3万元连同张某某卡内原有的644元转账至自己所控制的银行卡内。因嫌所抢钱财过少,颜某某便使用张某某的手机通过支付宝平台贷款3万元,并将其中的2万元转入自己控制的银行卡内(限额2万)。后因技术问题,该笔2万元被退回至张某某支付宝内。

抢劫钱财得手后,颜某某和吴某将张某某带至远离事发地的一条偏僻小路上,颜某某将张某某的衣服脱掉,露出胸部和下体,用手抠摸了张某某的阴部,吴某则用手机对该猥亵过程进行了拍照和摄像,颜某某以此视频和照片威胁张某某禁止其报警,之后将张某某放行。

经鉴定,在此次被抢劫的过程中,被害人张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二、盗窃罪

1、2019年2月2日2时许,颜某某伙同吴某驾车从湖南省涟源市桥头镇出发,行驶至长沙市区,在长沙市开福区**小区大门右侧60米公共停车区域处,两人使用事先准备好的安全锤将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码为湘A*****的车辆尾箱玻璃砸破,将放在该车尾箱内的五大件奶粉盗走。

经鉴定,被盗奶粉价值共计21480元。

2、2019年2月2日19时许,颜某某、吴某驾车从长沙市窜至湘潭市**广场**楼停车场寻找盗窃目标,见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湘C*****的奔驰轿车没有关闭车尾箱,颜某某和吴某随即将该车内的提包、四瓶五粮液白酒、两瓶法国进口玛丽莎红酒、香烟盗走。后二人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民警抓获。

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65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通话记录等书证;2.证人樊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颜某某、吴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等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吴某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在抢劫完成后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妇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强制猥亵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二人均系主犯;在抢劫犯罪中,二人部分犯罪金额系未遂,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卫兵

检察官助理:欧阳资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吴某现羁押在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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