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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颛孙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颛孙某某,绰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02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淮北市**区**镇**庄**村**庄**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颛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吴某某(已判刑)在本市杨某某**路**弄**号**室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供他人赌博。被告人颛孙某某提供赌博网址、账号、密码和配钞,并派遣郝某某(已判刑)至上址为参赌人员进行网络投注、结算赌资。次日,颛孙某某又派遣徐某某(已判刑)至上址“接和”。同年4月15日20时许,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民警至上址检查,当场抓获吴某某、郝某某、徐某某及参赌人员李某甲等人(另处),查获配钞人民币7,695元、赌资若干、涉赌计算机等。

经查,2020年4月13日至案发,涉案赌博账号赌资数额为人民币32万余元。

同年6月19日,被告人颛孙某某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同案犯吴某某、郝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桂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卢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现场抓获照片、公安机关提取笔录、提取电子数据清单、百家乐账户信息截图、手机通话截图、微信截图照片、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颛孙某某到案后仅承认提供赌博账号、密码。

本院认为,被告人颛孙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颛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群

检察官助理:曹宸嘉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颛孙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同案犯郝某某、徐某某2020年7月21日的笔录复印件各一份。

4.被告人颛孙某某辩护人郑毅,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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