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1281号
被告人颊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041994********,汉族,中专文化,经商,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道**村**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颊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颊某某为了观赏目的,先后3次通过微信向微信好友“存益陆龟”购买了4只陆龟,饲养其办公室内。具体如下:2016年4月,颊某某以1550元的价格购买了1只苏卡达陆龟。同年10月,颊某某以5200元的价格购买了2只辐射陆龟。2017年下半年,颊某某以1200元的价格购买了1只红腿陆龟。
2020年4月16日,公安民警对位于台州市椒江区**街道**公司颊某某办公室进行搜查,当场查获陆龟4只。经鉴定,4只陆龟分别为辐纹陆龟2只、红腿陆龟1只、苏卡达龟1只,褔纹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红腿陆龟、苏卡达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4只陆龟的价值合计为人民币15000元。
被告人颊某某于2020年4月27日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
2鉴定聘请书、鉴定机构及人员资质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移交救护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
3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4被告人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更正说明;
6搜查证、搜查笔录;
7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及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颊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非法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咸赏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颊某某(1586****578)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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