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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颉秉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诉刑诉〔2019〕104号

被告人颉秉燕,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7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甘肃省陇西县人,系陇西县某某局某某分局科员,捕前住陇西县**镇**花园**栋**单元**室,无前科。2018年10月1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颉秉燕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4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7日、5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甘肃某某有限公司注册成立,被告人颉秉燕为实际经营人。被告人颉秉燕以营利为目的,在陇西县巩昌镇等处向社会公众以个人名义高息大量吸收资金,吸收后又向外放款牟利。2014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颉秉燕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资金紧张为由,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在社会上以2分至5分不等的月息,向常某某、安某某、赵某某等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2713.52万元,并出具了相关“借条”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款付息。被告人颉秉燕将所借资金大部分用于归还他人借款和利息,同时将部分资金给他人放贷。因其放贷出去的资金未能收回,致使资金链断裂,无力向借款人还本付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笔记本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民事调解书等;

3证人安某某、常某某、权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颉秉燕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颉秉燕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国家金融秩序不受非法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审理判处。

此致

陇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贞宏

                                    2019年6月27

附:

    1.被告人颉秉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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