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领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71981********,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捕前住扎鲁特旗**苏木**嘎查。2005年6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7年12月2日刑满释放;2010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2年2月23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1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领某某在科尔沁左翼中旗花胡硕苏木大伙房嘎查被害人詹某某的牧铺务工拉网围栏。2019年9月7日13时许,被告人领某某趁被害人詹某某不在牧铺之机,将被害人詹某某停放在牧铺的一台红色自卸汽油三轮车骑走,之后以2600元的价格卖给扎鲁特旗道老杜苏木道老杜嘎查的宝某甲。后被害人詹某某找到宝某甲家,宝某甲将得知其购买的红色自卸汽油三轮车,是被告人领某某从被害人詹某某处盗窃的,遂将红色自卸汽油三轮车归还给被害人詹某某。
经科尔沁左翼中旗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窃的自卸汽油三轮车价值人民币5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案报告、归案经过、户籍信息及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撤销表、办案说明、判决书、释放证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白某某、宝某甲、宝某乙、双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科尔沁左翼中旗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领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盗红色自卸汽油三轮车已被被害人找回,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领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领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玉明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领喜现羁押于科尔沁左翼中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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