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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顿某某故意伤害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顿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乡**村**组,捕前无固定住所,无业。2013年5月6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6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顿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顿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谢某某(已判刑)与沈某某(已判刑)因琐事产生矛盾,谢某某将其与沈某某矛盾告诉了被告人顿某某。2014年4月6日11时许,沈某某纠集潘某某、宋某某(均已判刑)、被害人侯某某(已死亡)等十余人,由沈某某分发洋镐把后带人来到银川市兴庆区**村**巷内。沈某某要求谢某某请吃饭被谢某某拒绝。二人遂发生争执。期间,被害人侯某某持洋镐把打在谢某某身上,谢某某即和侯某某殴打在一起,沈某某及潘某某等人遂持洋镐把上前殴打谢某某时被告人顿某某参与打架。后被告人顿某某与谢某某分别持刀将侯某某捅伤后逃离现场。宋某某、潘某某等人将侯某某送往银川**医院,侯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侯某某系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舒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同案犯谢某某、沈某某等人供述;4.被告人顿某某供述和辩解;5.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提取、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顿某某伙同他人持刀故意捅刺被害人侯某某身体并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宇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顿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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