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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顿某某妨害公务)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顿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301995********,汉族,大学文化,济南**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东明县**乡**庄**村**村**号。2019年4月2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顿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顿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5日2时许,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舜玉路派出所接报警称有人喝多酒在舜玉路**龙虾店内闹事,民警侯某某(男,49岁)带领辅警王某某(男,25岁)、吴某某(男,29岁)至现场,被告人顿某某醉酒躺在饭店门口大喊大叫并辱骂民警,民警让其同学冯某某(男,24岁)等人将其带离醒酒,冯某某等人带顿某某离开时,被告人顿某某踢踹王某某腹部一脚,后被民警现场传唤至舜玉路派出所,被告人顿某某在派出所内仍辱骂民警、大喊大叫并踹倒大厅一把椅子。

同年4月26日,顿某某按照民警要求主动到案并被刑事拘留。

案发后,被告人顿某某家属赔偿王某某5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谅解书等)、证人证言(证人侯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王某某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顿某某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执法录像)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顿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顿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因其具有自首、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赔偿取得民警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霞

检察官助理:尹亚萍

2020年8月5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顿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5964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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