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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顿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19〕1121号

被告人顿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04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镇**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0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顿某某酒后驾驶粤L70****小型轿车途经惠阳区新圩镇新圩政府门前路段被交警部门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顿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55.08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酒精鉴定报告、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记录、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顿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丽香

2019年11月29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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