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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顿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藏自治区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西藏自治区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萨检刑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顿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251989*******,藏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县,住西藏******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萨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萨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萨某某麻布加乡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9月1日在值班律师王某某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4日21时12分,被告人顿某某醉酒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藏DC****,当该车行驶至县道205线*****处时被萨某某公安局雄麦乡派出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被告人顿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第一次结果显示98mg/100ml,第二次结果显示86mg/100ml,存在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后将被告人顿某某带至萨某某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并将两份血样样本送至西藏日喀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鉴定。

经西藏日喀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顿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10.52毫克/100毫升,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顿某某常住人口详细、受案登记表和案件来源、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网上比对查询工作记录

2.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顿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 鉴定意见:西藏日喀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乙醇检验报告(日公司鉴(理)字【2020】0087号);

4.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呼气式酒精检测和提取血样时的同步录音录像1份;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萨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制作的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顿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10.52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其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顿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顿某某拘役一个月缓期执行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次仁罗布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顿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西藏萨某某**乡**村;

2.公安案卷叁册、检察卷壹册、视听资料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6、调查评估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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