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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顿某某交通肇事案)_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顿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291985********,藏族,小学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白朗县,现住拉萨市**乡**苑**栋**单元**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拉萨市公安局逮捕。2020年3月17日我院改变其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顿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死者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6日5时许,被告人顿某某酒后驾驶藏A*****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娘热乡仁钦蔡村路段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仁钦蔡公馆门前路段处时,与在该路段骑行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色某某发生碰撞,色某某经西藏军区总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拉萨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色某某系颅脑死亡。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顿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321.74mg/100ml,属醉酒。经拉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顿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顿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其行为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旦增宗吉

  检察员:扎西拉宗

2020年3月30

附: 1.被告人现住本市**乡**苑**栋**单元**楼。

     2、卷宗两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死者家属联系单、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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