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顿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81994********,土家族,高中文化,个体经商,出生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住宜都市**街**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81975********,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覃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81979********,土家族,中专文化,系**镇**营业厅和**镇**营业厅**服务人员,出生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顿某某、占某某、覃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某某丙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本县**镇**村**组村村民王某某因邻里纠纷被邻居庞某某打伤住院,王某某的女儿顿某某误认为系其表姑曾某某挑唆所致,自 2019年11 月份以来多次电话联系被告人占某某,策划对曾某某进行报复。同年11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占某某驾驶鄂E****3号哈弗越野车至龙舟坪镇新码头处与顿某某会面,顿某某将所买的两顶黑色绒线帽(蒙面头套,俗称“狗钻洞”)和两双黑色棉袜交给占某某,二人驾车行驶至秋潭路,占某某在新农超市购买了作案工具白色针织手套2双和“久亮”牌红色手电筒1只,顿某某在建设银行取现金5000元交给占某某。当日20时许,占某某驾车前往**镇**村,途经**镇**村覃某某家,占某某以搭伴到麻池送人情为名邀请覃某某同行。行驶至磨市镇高家岭时在附近超市购买红色手电筒一只,然后继续行驶于次日凌晨1时许到达都镇湾镇***村“**凹”(小地名),因下大雪车辆开不上去,被告人占某某和覃某某遂下车,戴上头套和手套,冒雪徒步前往汪某某住宅,途中占某某才告诉覃某某此行系替顿某某教训曾某某,覃某某予以劝阻,被告人占某某解释只是去打曾某某几嘴巴吓唬她一下,并将1500元钱塞到覃某某口袋。凌晨2 时许,占某某、覃某某徒步到达汪某某夫妇住宅。占某某因与汪某某夫妇相识害怕被认出,遂教覃某某以到庙里敬香天冷烤火为由骗开房门。曾某某打开房门后,覃某某随即进屋将曾某某按倒在地殴打其面部,占某某在大门外背架上取下一把镰刀冲进屋内,用手扇曾某某嘴巴,曾某某大声呼喊其丈夫汪某某下楼,汪某某从二楼冲下来,占某某便持刀迎上去对汪某某挥砍,汪某某伸手去夺刀,致右手、头部多处受伤,曾某某、汪某某奋力反抗并呼救,覃某某遂放开曾某某跑到屋外,曾某某从地上爬起来奔向卧室,占某某用刀砍其手臂,随后跑出屋外与覃某某一同逃跑,途中将作案工具镰刀、帽子、手套、电筒丢弃。
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清江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汪某某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曾某某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顿某某自动投案,赔偿被害人某某丙经济损失1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百元人民币50张、手电筒2个、黑色线织袜子1双、白色线织手套1只、黑色绒线帽1顶;2. 户籍信息、建行交易明细、赔偿协议书等书证;3. 证人刘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4. 被害人汪某某、曾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顿某某、占某某、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清江司法鉴定所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7.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指认照片;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顿某某、占某某、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顿某某为了报复他人,雇用被告人占某某、覃某某,使用刀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顿某某、占某某、覃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覃燕妮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顿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宜都市**街**村**组家中,联系电话1557175****;被告人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家中,联系电话1887171****;被告人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家中,联系电话13085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5. 物证:百元人民币50张、手电筒2个、黑色线织袜子1双、白色线织手套1只、黑色线织线帽1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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