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公诉刑诉〔2020〕994号
被告人顾龙虓,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8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杭州市临安区**街道**路**号**幢(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临安区**街道**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龙虓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办案期限、退回补充侦查各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被告人顾龙虓与汪某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两人名下的锦北街道**小区*幢*室房屋产权归女方所有。2017年10月、2018年4月,被告人顾龙虓伪造该套房产归其本人所有的虚假的离婚协议,向被害人周某某、张某甲出售该房屋,从周某某、张某某处分别收取房屋买卖定金21万元、25.553万元,共计人民币46.553万元。所得赃款被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生活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房屋买卖合同、收条、银行转账凭证、支付宝账单、不动产权属信息查询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汪某某、戴某某、李某某证言,到案经过;
3.被害人周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顾龙虓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检查笔录、检查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龙虓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龙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宏亮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顾龙虓现羁押在杭州市临安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4册、民事诉讼卷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换押证》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