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顾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1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镇江市润州区**村**幢**室(户籍在镇江市润州区**底**号)。被告人顾某曾因盗窃,于2006年被劳动教养一年。被告人顾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于2008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09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9年8月因发现漏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于2012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4年1月1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顾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丹阳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被告人顾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由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被告人顾某因脱逃未执行逮捕,2020年3月18日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被告人顾某安排颜某某(已判决)向被害人谢某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扣除利息、上门费等,谢某某实际得款人民币3.8万元,并在明知谢某某债务缠身需借款还债的情况下,设定不得向他人借款的违约条件,要求谢某某出具双倍借条合计人民币10万元。后被告人顾某以谢某某向他人借款违约为由,安排颜某某按照虚高借条向谢某某索得人民币10万元。
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顾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投案。被告人顾某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后于2020年3月18日再次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颜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顾某的供述和辩解;5.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顾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顾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 辉
检察官助理:吴若曦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顾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方式:19851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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