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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19〕1338号

被告人顾某某(曾用名顾鑫荣),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02199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甘肃省白银市,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路**号**单元**室,住北京市顺义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侦充查二次(自2019年7月8日至8月5日、自2019年9月20日至10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6月28日至7月8日、自2019年9月6日至9月20日、自2019年11月18日至12月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顾某某在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虚构无人机撒农药项目,以虚假承诺返本分红方式吸引何某某、杨某某投资,并收取杨某某给付的人民币3万元、何某某给付的人民币4万元。后杨某某要求撤资,案发前顾某某返还杨某某人民币7千元,以分红为由返还何某某人民币1.1万余元,其余钱款被顾某某用于个人使用。

被告人顾某某于2019年3月18日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手机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照片制作说明、电话查询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何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杨某某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支付宝账户及交易情况数据信息;7.其他证据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有凯

检察官助理:黄勤怡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9册(内含光盘7张、U盘1个)、散材料43页(其中光盘4张,调取证据通知书2页,工作说明2页,证明1页,笔录3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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