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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抢劫、盗窃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31989********,群众,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兴市**镇**村**组**号,现无固定住所,无业。2010年8月10日因抢劫罪被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7年1月26日释放。2018年8月7日因危险驾驶罪被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2018年10月18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江苏省泰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2月28日被江苏省泰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5日被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5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5月14日由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犯罪事实

2018年12月3日、6日、9日,被告人顾某某在江苏省泰兴市金东商务公司二楼办公室内三次秘密窃取被害人陈某某平安银行信用卡,分四次跨行取现共计1900元,手续费100元。

二、抢劫犯罪事实

2020年5月3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顾某某至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麒麟城小学对过摩俪雅皮肤管理工作室,爬窗入室,持刀对被害人李某某实施抢劫,劫取被害人李某某紫色oppoR17手机一部、蓝色opporeno2手机一部、现金140元,其他物品一宗,爬窗逃离现场。后将两部手机丢弃至运河经济开发区**附近的湖内,将作案使用刀具藏匿于运河西堤桥下并用石头掩盖,140元现金已挥霍。经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鉴定,2部手机价值人民币3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刀具照片等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李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现场勘查笔录;7.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价格评估报告书等。

以上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入户实施抢劫,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信用卡取现,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媛媛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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