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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受贿、玩忽职守案)_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湄检职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64********,汉族,大专文化,遵义市播州区**局副主任科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街道**社区**小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小区**区**栋**室。因涉嫌受贿于2019年4月26日被遵义市播州区监察委员会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经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2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经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0月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播州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0月23日经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湄潭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退回遵义市播州区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遵义市播州区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1月3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被告人顾某某于2009年至2017年,在担任原遵义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遵义县**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79462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9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利用其分管城管科的职务之便,将城管科负责的南白万寿广场LED显示屏电缆线更换工程发包给个体商人李某甲(已判决)。2009年9月左右的一天,顾某某在南白商贸城车站附近,收受李某甲所送现金1万元。

2、2010年8月,被告人顾某某利用其分管违法建筑工作的职务之便,受李某甲请托,对唐某甲、刘某甲、刘某乙三人在南白镇乌江路违法超规划面积修建的住宅审签手续签署“同意”意见。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顾某某在其城管局的办公室收受唐某甲等三人托李某甲所送现金1万元。

3、2014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通过其情妇王某某收受李某甲所送建筑面积为105平方米的**小区**栋**单元**号住房一套,并利用其担任遵义县**局副局长的职务之便,为李某甲承揽**局下属企业遵义县**公司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漏液部分改造工程提供帮助。经贵州中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该套住房价值为210900元。

4、2016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在南白商贸城车站附近,收受县城污水收集系统工程一标段工程承包人姜某某所送现金30万元。并利用其担任遵义县**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的职务之便,在工程款拨款方面为其提供帮助。

5、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顾某某在担任遵义县**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时,利用其审核拨付工程款等职务之便,收受该工程各标段承包人姜某某、赵某甲、张某甲、韩某某所送“飞天”茅台酒(53度、500ml装)共计38瓶以及高档香烟3条,分别为:2015年中秋节,在南白商贸城收受姜某某所送茅台酒6瓶;2016年中秋节,在南白商贸城收受姜某某所送茅台酒6瓶;2017年春节,在其中铁共青湖家中收受姜某某所送茅台酒6瓶和“大重九”香烟1条;2015年中秋节,在南白商贸城收受赵某甲所送茅台酒2瓶和“合天下”香烟1条;2016年春节,在南白商贸城收受赵某甲所送茅台酒2瓶和“合天下”香烟1条;2016年中秋节,在南白商贸城收受赵某甲所送茅台酒2瓶;2017年春节,在其中铁共青湖家中收受姜某某所送茅台酒2瓶;2015年中秋节,在南苑新城收受张某甲所送茅台酒6瓶;2016年春节,在共青大道收受韩某某所送茅台酒6瓶,并为上述人员在审核拨付工程款等方面提供便利。经鉴定,上述38瓶茅台酒共计45562元,3条香烟价值共计3000元。

二、玩忽职守罪

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顾某某任原遵义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兼遵义市城市综合执法支队**大队大队长,分管规划执法、负责违法建筑查处工作。2012年2月,遵义市城市综合执法支队**大队规划监察中队(以下简称“规划中队”)发现马桥游泳馆系违法建筑后,下达了停建通知书,同时启动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时任**镇党委书记黄某甲(另案处理)和时任**社区支书蔡某某(已判决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社区主任龙某某(已判决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向顾某某打招呼,顾某某碍于情面,在明知马桥游泳馆系违法建筑的情况下,擅自不予查处。

2013年11月,蔡某某、龙某某、李某甲等人利用协助南白镇政府进行征拆工作的职务之便,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等手段,将违法修建的马桥游泳馆和不属于征拆范围的白龙生态农庄纳入赔偿范围,骗取8164657.77元征地补偿款(其中马桥游泳馆违法建筑获征地补偿款6520657.77元,白龙生态农庄获征地补偿款1644000元)。使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壮大得到了财物支撑。

案发后,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顾某某家属代其退缴违法所得及孳息人民币64.273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到案情况说明、任职文件、房地产估价报告、工程合同、付款凭证、调取证据清单及附件、遵义市华瑞资产评估事务所关于马桥最美农庄评估的补充说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王某甲、钱某某、陈某甲、赵某乙、唐某甲、刘某乙、刘某甲、田某某、姜某某、赵某丙、范某某、赵某丁、周某甲、陈某乙、顾某某、王某乙、郜某某、赵某甲、张某甲、刘某丙、韩某某、蔡某某、龙某某、唐某乙、黄某甲、黄某乙、高某某、张某乙、袁某某、赵某戊、李某乙、付某某、徐某某、周某某、赵某己、宋某某、唐某丙、赵某庚、李某丙、吴某某、唐某丁、唐某戊、夏某某、汪某某、祁某某、梁某某、尤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利用担任原遵义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遵义县**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7946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在任原遵义县**局副局长兼遵义市城市综合执法支队**大队大队长,分管违法建筑查处工作时,在明知马桥游泳馆系违法建筑的情况下,擅自不予查处,后造成南白镇政府对马桥游泳馆违法建筑进行征地补偿6520657.77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徐兴波 夏波


2020年2月3日

附:1.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0册

    3.顾某某退缴违法所得及孳息人民币64.2732万元,现暂存于遵义市播州区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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