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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顾某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等案_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19〕66号

    被告人顾某某(乳名“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61981********,汉族,初中文化,凤阳县**镇**村**,住凤阳县**镇**村**队**号。被告人顾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顾某某(乳名“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6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凤阳县**镇**厂对面(户籍所在地为凤阳县**镇**村**队**号)。被告人顾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顾静(绰号“某丙”),男,1990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6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凤阳县**镇**村**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凤阳县**镇**村**队**号)。被告人顾静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1月18日被凤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11月6日被凤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曾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2月6日被凤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顾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增周,男,1987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6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凤阳县**镇**村**队**号。被告人叶增周曾因赌博,于2018年5月29日被凤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500元罚款。被告人叶增周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顾帅,男,1990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6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凤阳县**镇**村**队**号。被告人顾帅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顾龙锐,男,1987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16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凤阳县**镇**村**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凤阳县**镇**村**队**号)。被告人顾龙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3日被凤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曾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2月被凤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3日并处社区戒毒;曾因赌博,于2019年2月被凤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被告人顾龙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金涛,男,1986年**月**日生,安徽省凤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6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凤阳县**镇**路**号。被告人金涛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7月28日被凤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1月被凤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社区戒毒。被告人金涛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顾祖贵,男,1995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6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凤阳县**镇**村**室(户籍所在地为凤阳县**镇**村**队**号)。被告人顾祖贵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荣磊,男,1987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6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凤阳县**镇**村**队**号。被告人陆荣磊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9月20日被凤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陆荣磊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8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杰(绰号“某丁”),男,1990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6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凤阳县**镇**路**号。被告人刘杰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2月9日被凤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刘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建(绰号“某戊”),男,1990年**月**日生,安徽省凤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6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凤阳县**镇**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凤阳县**镇**村**队**号)。被告人陈建曾因赌博,于2019年2月27日被凤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金600元。被告人陈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常宗巧(乳名“某己”),男,198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61984********,回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凤阳县**镇**街**号。被告人常宗巧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4月20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常宗巧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凤阳县公安局从白湖监狱押回重审,同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顾浩,男,198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6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凤阳县**镇**村**队**号。被告人顾浩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1日被凤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顾浩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松(绰号“某庚”),男,1987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6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凤阳县**栋**室(户籍所在地为凤阳县**镇**村**队**号)。被告人吴松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9月19日被凤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吴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6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明,男,1978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6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凤阳县**镇**路**号。被告人李明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1999年12月16日被凤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16日被凤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李明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丰,男,1981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6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凤阳县**镇**村**栋**室**村。被告人李丰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8年7月24日被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5月12日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5月11日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5000元。被告人李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付军(乳名“某辛”),男,1986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6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镇**路**号。被告人王付军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2月22日被凤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王付军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夏季红(乳名“某壬”),男,1991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6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凤阳县**街**号。被告人夏季红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25日被凤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夏季红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6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俊程(乳名“某癸”),男,1998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凤阳县**镇**村**队**号。被告人蔡俊程曾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16日被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1月24日被凤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被告人蔡俊程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凤阳县公安局从白湖监狱押回重审,当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付新(乳名“某子”),男,1998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6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凤阳县**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凤阳县**村**队**号)。被告人李付新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3月23日被凤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被告人李付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凤阳县公安局从清流监狱押回重审,当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巨世玉(乳名“某丑”),男,1998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6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凤阳县**镇**村**队**号。被告人巨世玉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1月24日被凤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巨世玉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凤阳县公安局从清流监狱押回重审,当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邬某某(乳名“某寅”),男,1996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6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凤阳县**镇**村**队**号。被告人邬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凤阳县公安局从合肥未成年强制戒毒所押回,当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夏某某(绰号“某卯”),男,1980年**月**日生,安徽省凤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6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凤阳县**村**队**号。被告人夏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磊,男,1983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6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凤阳县**村**组**号。被告人石磊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顺超,男,1990年**月**日生,安徽省怀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0321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怀远县**组**号。被告人张顺超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顾某某、顾静、叶增周、顾帅、顾龙锐、金涛、顾祖贵、陆荣磊、刘杰、陈建、常宗巧、顾浩、吴松、李明、李丰、王付军、夏季红、蔡俊程、李付新、巨世玉、邬某某、夏某某、石磊、张顺超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非法采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强制侮辱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7月2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6年被告人顾某某、吴松、叶增周、顾龙锐四人结拜为“兄弟”,并宣誓“有福同享、有难同当”,顾某某排位老大。顾某某带领吴松、叶增周、顾龙锐开始混迹于社会,之后顾某某又先后网罗了被告人顾静、顾帅、金涛、顾祖贵等一批两劳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为小弟在社会上散混并形成了一定的恶名。2014年村两委换届期间,被告人顾某某(顾某某哥哥)、顾某某指使顾静、叶增周等人,通过私拉选票等方式操纵选举让顾某某当选为凤阳县**镇**村村委会**,为增强兄弟二人在地方势力,顾某某利用**身份承揽工程、经营加油站等生意获取经济利益,顾某某利用其在社会上形成的恶名为其家庭获取经济利益提供保护。

**村毗邻淮河,2016年淮河河砂价格大幅上涨,为垄断淮河**镇至**乡**段采砂行业,顾某某、顾某某兄弟凭借顾某某的**身份及顾某某在社会上的影响力,组织、带领吴松、叶增周、顾龙锐、顾静、顾帅、金涛、顾祖贵、陆荣磊等人,并蒙蔽雇佣其他村民,以保护村土地不被采砂破坏为由,多次有组织的打砸其它采砂船只、实施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在该河段盗采河砂行业形成重大影响。逐渐形成了以顾某某、顾某某为组织、领导者,顾静、叶增周、顾帅、顾龙锐、金涛、顾祖贵、陆荣磊、刘杰为积极参加者,吴松、陈建、常宗巧、顾浩、李明、李丰、王付军、夏季红、蔡俊程、李付新、巨世玉、邬某某、夏某某、石磊等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形成了一些不成文的组织纪律和活动规约(如打架敢打、敢冲、不准吸毒)。该组织形成后,通过非法采砂、聚众赌博等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844613元,并以此支持该组织存续和发展。该组织结构稳定、层级分明,通过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致使多名被害人不敢通过正当途径维护权益。该组织在当地实施了殴打他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采矿、聚众赌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伪造印章、强制侮辱妇女等数起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钟某某、涂某某、顾某甲、曹某甲、张某甲、陈某甲等人的证言。

    2、被害人陈某乙、沙某某、郭某某、江某甲、陈某丙、韩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顾某某、顾某某、顾静、叶增周、顾帅、顾龙锐、金涛、顾祖贵、陆荣磊、刘杰、陈建、常宗巧、顾浩、吴松、李明、李丰、王付军、夏季红、蔡俊程、李付新、巨世玉、邬某某、夏某某、石磊的供述和辩解。

2聚众斗殴罪

     (一)2016年5月26日下午,被告人顾某某、顾某某与陈某乙因购买采砂船一事产生矛盾,为树立社会威望,泄私愤,顾某某邀集被告人顾静、叶增周、顾帅、顾龙锐、李明、金涛、常宗巧、刘杰、夏某某、陆荣磊、顾祖贵、邬某某及周某甲(另处)、徐某某(另处)、韦磊、李志、王晨、杨涛、巨世玉、李付新等数十人在凤阳县**镇**集合,后开往**码头,准备殴打陈某乙。后陈某乙因害怕找人出面与顾某某调解并请客赔礼,才未发生打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夏季红、周某甲、蔡俊程、李付新、闻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顾某某、顾某某、顾静、叶增周、顾帅、顾龙锐、李明、金涛、常宗巧、刘杰、夏某某、陆荣磊、顾祖贵、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二)2016年6月16日,被告人顾某某与余某甲因经济纠纷发生口角,相约在凤阳县**镇**附近打架,顾某某指使被告人顾某某邀集被告人顾静、叶增周、顾帅、金涛持切草刀、铁锨把子,在**桥附近对准备前来调解的余某甲哥哥余某乙、郭某某进行殴打,顾某某持切草刀将郭某某头部被砍伤,经鉴定,郭某某头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后顾某某、顾某某强迫郭某某与其调解并威胁不准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医学证明材料等书证。

    2、证人余某甲、曹某甲、王某甲、杜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余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顾某某、顾某某、顾静、叶增周、顾帅、金涛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三)2017年12月9日晚,被告人顾某某到刘某甲石渣厂购买石子,因顾某某未与刘某甲达成购买协议,工人沙某某等人按照刘某甲指示阻止顾某某装车拉石子,因此双方发生争执,顾某某为泄私愤打电话指使被告人顾某某带人到刘某甲厂里殴打沙某某等人,顾某某便带领被告人顾静、邬某某、王付军携带一根木棍到刘某甲厂里打沙某某等人,沙某某因心中惧怕翻墙离开才未被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厂房租用合同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沈某某、张某乙、张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顾某某、顾某某、顾静、王付军、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四)2018年1月25日夜里,被告人顾某某因赌博与**镇居民方某丁发生口角。方某丁回家后顾某某又打电话与方某丁发生争吵并要前往方某丁家中殴打方某丁,后顾某某邀集被告人顾静、夏季红、顾浩驾车前往方某丁家中,在方某丁家巷口,顾某某四人持械追撵方某丁,方某丁跑回到家中把院门关闭,顾某某等人追撵到场后把院门踹开,方某丁持刀在家中与顾某某等人对峙,后因方某丁家人及附近邻居被吵闹声惊醒,顾某某等人见附近群众围观指责才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出警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白某某、方某甲、方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方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顾某某、顾静、夏季红、顾浩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五)2018年1月27日晚上,被告人顾某某与李某甲因经济纠纷发生争执,二人在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并约在**镇**饭店门口见面。后顾某某邀集被告人王付军、顾浩、刘杰驾车携带砍刀前往,李某甲与周某甲、李某乙、魏某某一起赶到约定地点。到达约定地点后,顾某某与李某甲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后对王付军、顾浩、刘杰喊:“给我打”。顾浩从地上捡起木棍殴打李某甲等人。顾某某让刘杰到其车中拿刀给其使用,刘杰未找到刀,顾某某自行到车内找出砍刀砍李某甲,李某甲抢夺顾某某手中砍刀后将顾某某手部砍伤,后李某甲等人驾车离开。顾某某、顾浩、刘杰又邀集被告人顾某某、叶增周、顾静、顾帅、陈建、李丰、顾龙锐等人准备到凤阳县府城镇帝城酒店与李某甲再次打架,在前往的路上得知已报警才返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通话记录、户籍证明、医学证明材料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周某甲、李某乙、张某丙、王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顾某某、顾某某、刘杰、王付军、顾浩、叶增周、顾静、顾龙锐、陈健、李丰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三、寻衅滋事罪

    (一)2015年6月3日,宋某丙因向被告人顾某某索要欠款产生矛盾,顾某某到宋某丙家楼下与宋某丙争吵,后二人相互厮打,宋某丙报警,此事经凤阳县公安局临淮派出所调解处理。因此事顾某某对宋某丙心中不满,为泄私愤,报复宋某丙,2015年6月7日夜间,顾某某与被告人陆荣磊一起将宋某丙停放自家门前的皖******轿车喷上油漆,致使轿车车身表面油漆受损。经过凤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轿车被毁价格为300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治安调解协议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宋某丙、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顾某某、陆荣磊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二)2015年6月3日,宋某丙因向被告人顾某某索要欠款产生矛盾,顾某某到宋某丙家楼下与宋某丙争吵,后二人相互厮打,宋某丙报警,此事经凤阳县公安局临淮派出所调解处理。2015年6月12日,被告人顾某某为泄私愤,报复宋某丙,再次与被告人陈建、顾祖贵、叶增周将宋某丙停放在自己门前的皖******和皖******轿车喷上油漆,致使轿车车身表面油漆受损。经过凤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轿车被毁价格为20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顾静的证言。

    3、被害人宋某丙、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顾某某、叶增周、顾祖贵、陈健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三)被告人顾某某、顾某某为垄断淮河**镇至**乡**段盗采河砂行业,控制该河段采砂权,任意驱赶其他盗采河砂船只。2016年3、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顾某某、顾某某、顾成平(另处)邀集了被告人金涛、叶增周、顾帅、顾静、顾龙锐、顾祖松(另处)、陈云龙(另处)、韩兵(另处)等数十人持械在**附近河道打砸张某戊的采砂船、殴打、恐吓船主吴某某。张某戊、吴某某因害怕被报复不敢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顾某乙、刘某甲、魏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张某戊的陈述。

    4、被告人顾某某、顾某某、金涛、叶增周、顾帅、顾静、顾龙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四)被告人顾某某、顾某某为垄断淮河**镇至**乡**段盗采河砂行业,控制该河段采砂权,任意驱赶其他盗采河砂船只。2016年3、4月份一天下午,由顾某某带领被告人吴松、金涛、顾静、顾帅、叶增周手持钢管木棍对高某某在该河段的采沙船进行打砸,威胁恐吓船员,高某某因本次打砸修理船只花费1000余元。高某某因害怕被报复不敢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黄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顾某某、顾某某、顾静、顾帅、叶增周、吴松、金涛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五)被告人顾某某、顾某某为垄断淮河**镇至**乡**段盗采河砂行业,控制该河段采砂权,任意驱赶其他盗采河砂船只。2016年8、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顾某某带领被告人叶增周、顾静、顾龙锐等人拿着铁棍,对江某甲在该河段的采砂船进行打砸,并威胁、恐吓、殴打江某甲等人,江某甲因本次打砸修理船只花费3000余元。江某甲因害怕被报复不敢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顾帅、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江某甲、江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顾某某、顾某某、顾静、叶增周、顾龙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六)被告人顾某某、顾某某为垄断淮河**镇至**乡**段盗采河砂行业,控制该河段采砂权,任意驱赶其他盗采河砂船只。2016年夏天一天下午,被告人顾某某、顾某某带领被告人金涛、顾龙锐、顾祖贵、陆荣磊、常宗巧、蔡俊程、巨世玉、李付新等人手持钢管,对陈某丙在该河段的采砂船进行打砸,并威胁、恐吓船员。陈某丙因本次打砸修理船只花费1600余元。陈某丙因害怕报复不敢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黄某甲、胡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顾某某、顾某某、金涛、顾龙锐、顾祖贵、陆荣磊、常宗巧、蔡俊程、巨世玉、李付新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七)被告人顾某某、顾某某为垄断淮河**镇至**乡**段盗采河砂行业,控制该河段采砂权,任意驱赶其他盗采河砂船只。2016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顾某某带领被告人李丰、顾静、叶增周、顾帅等数十人持械打砸陈某乙和胡某丙在该河段的采砂船,威胁、恐吓船员杨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甲、顾某丙、韩兵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乙、胡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顾某某、顾某某、顾静、李丰、顾帅、叶增周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八)2017年9月4日下午,被告人吴松得知时任凤阳县**管理局**姚某某因交通事故与许某某在**镇街道上发生争吵,便带着吴仁杰、顾乐、李广等人来到事故现场对许某某进行殴打,在交警出警处理事故过程中,吴松等人仍对许某某持续殴打、引起百余名群众围观,造成交警在现场无法正常执法,街面道路堵塞,车辆无法正常通行,街道两旁商铺无法正常营业,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医学证明材料等书证。

    2、证人田某某、汤某某、孙某甲、朱某某、曹某乙、孙某乙、徐某甲、任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松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四、赌博罪

2017年2、3月份,被告人顾某某等人先后在凤阳县**火车站对面空房内、凤阳县**镇张某戊三姨家的老房内、凤阳县**镇**村顾某乙家中邀集方某丁等二十余人利用牌九进行赌博,并按照5%的比例抽头,安排被告人叶增周、顾帅、刘杰、顾龙锐、陈建、顾静在赌场内管理赌场,安排李邦荣(另处)为赌场放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宋某甲、宋某乙、单某某、蒋某某、潘某某、涂某某、冯某某、李某丙、史某某、方某丙、杨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顾某某、叶增周、顾帅、刘杰、顾龙锐、陈健、顾静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五、非法采矿罪

    (一)2018年7、8月份、被告人顾某某、顾某某等人准备在淮河盗采河砂出售获利。为防止采砂船被河道局查处,顾某某、顾某某得知凌某某、巨某甲、李某丁(三人另处)能够知道河道局何时巡查河道的信息后便与三人约定,让三人为其采砂通风报信,并给三人35%的提成。凌某某、巨某甲、李某丁系通过被告人吴松从**局**巨某甲(另处)处获取河道局何时巡查河道信息。吴松在明知凌某某、巨某甲、李某丁会将其提供的信息传递给顾某某、顾某某等人供盗采河砂使用的情况下,仍向凌某某三人提供河道局何时巡查河道的信息。后顾某某、顾某某和被告人顾祖贵、李良、顾成平(另处)利用两艘采砂船一起在淮河内盗采河砂。顾成平、李良、顾祖贵负责在两条船上日常管理,被告人张顺超和王某乙等操作喝沙机械,顾某甲、陆荣磊在船上帮忙。顾某某、顾某某等人共计盗采河砂获利50余万,凌某某等人提成35%,拿走现金1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巨某甲、凌某某、李某丁、巨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顾某某、顾某某、张顺超、陆荣磊、顾祖贵、吴松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二)2019年1月份,被告人顾某某、石磊与顾成辉(另处)利用一条采砂船在淮河内盗采河沙,顾成辉负责采砂船的日常管理和销售,石磊负责提供河道局巡查消息,被告人张顺超和李刘伟负责操作采砂船盗采河砂并按采沙量获取提成,该船盗采河砂共获利100余万。其中部分河砂出售给顾某某和杨某丙、周某乙、顾某丁,该部分河砂已被查获,经鉴定,价值为3446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顾某丁、杨某丙、周某乙、徐某乙、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顾某某、石磊、张顺超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9年1月份,被告人顾某某和周某乙(另处)、杨某丙(另处)明知顾某某、顾成辉、石磊等人在淮河盗采河砂,仍从顾某某、顾成辉、石磊采砂船上购买河砂约2000余吨,囤积在临淮**厂东册的院内,并向外出售100余吨,得赃款6500元。剩余河沙已查扣,经鉴定剩余的河砂价值为1342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顾某某、石磊、张顺超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七、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2018年8、9月份,被告人顾某某联系他人伪造一枚“**市河道管理局”的印章在家中存放,该印章在凤阳县公安局抓捕顾某某等人时在顾某某家查获并依法扣押,经鉴定该章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赵某甲、张某丁、赵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搜查笔录。

    八、强制侮辱罪

2018年6月11日晚上,被告人顾某某发现前女友韩某某正在家和胡某乙约会,顾某某翻窗户强行进入韩某某家中,与胡某乙发生厮打,胡某乙吓跑后,顾某某将韩某某内裤扯掉并拽着韩某某头发将其拉到小区路上,对韩某某进行殴打,后又打电话邀集被告人顾某某前来打胡某乙。顾某某和刘金平、李明到现场后,顾某某当众将韩某某连衣裙掀开并指着韩某某裸露的身体辱骂韩某某,后又威逼韩某某下跪,期间顾某某也上前殴打韩某某。后顾某某逼迫韩某某达成调解协议。此事件在周边造成恶劣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医学证明材料、治安调解协议书。

    2、证人顾某某、李明、胡某乙、周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

    九、其他违法事实

    (一)2010年8月9日晚23时许,马某某骑电瓶车下班途中,在**附近与顾某某驾驶的普桑轿车发生碰撞,马某某报警请求交警处理,顾某某便邀集黄某乙、曹某丙等人对马某某进行殴打,马某某吓的逃跑,顾某某、黄某乙等人对其进行追撵,追撵途中顾某某被**派出所当场抓获,后临淮派出所调查处理中双方达成调解。

    (二)2013年12月28日17时,在安徽省凤阳县**酒店附近,孟某某因少顾某某柴油钱,未能按照顾某某的要求偿还,顾某某便喊顾某某教训孟某某,顾某某带领顾静、顾帅、叶增周、顾龙锐等人到帝城酒店楼下,顾某某等人对孟某某进行殴打,孟某某受伤入院,因害怕被顾某某等人继续报复,未敢要求顾某某赔偿。

    (三)2017年夏天王某丙朋友肖某某驾驶挖机在**河边挖淮河河干工程挖到岸上的砂子,顾某某带领顾某某等人开车赶到现场,顾某某等人全对肖某某进行殴打,让其跪倒在地,顾某某并说:“我是姚湾**,没有我的同意谁都不能在这弄沙子,谁弄我就打谁。”此时顾静与曹某甲开车在附近玩,顾某某误以为是顾静让肖某某开挖机挖的砂子,遂对顾静进行殴打。肖某某因害怕顾某某等人,治疗费用未敢找顾某某赔偿。

    (四)2016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顾成平、顾某某、顾某某以给每人200元钱作为报酬,组织叶增周、顾静、顾帅、顾某丙、顾祖松、韩兵等人持械威胁、恐吓、驱赶在淮河**段盗采河砂的船只及其他撵船行为。

    (五)2018年下半年一天下午,在**镇**家园小区,顾某某带着叶增周、石磊在宋某某家赌钱,顾某某推牌九坐庄,叶增周、石磊帮着顾某某看堆吃钱赔钱,因琐事顾某某辱骂妇女巨某乙。还用拳脚上前殴打巨某乙,因巨某乙惧怕顾某某是混社会的,不敢报警。

    (六)2019年2月9日晚上,顾某某、叶增周、顾龙锐、刘杰、王付军、李明、张军义、周贺等人在孔某某家赌博,顾某某与孔某某赌博期间产生口角,顾某某指使顾龙锐等对孔某某进行殴打,后顾某某电话邀集顾某某等人到场准备与孔某某继续打架,顾某某到场后与孔某某说和,才没有打起来,孔某某未敢报警。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多次组织多人持械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多次组织多人持凶器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威胁、恐吓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以暴力、胁迫方法强制侮辱妇女,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强制侮辱罪、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顾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多次组织多人持械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多次组织多人持凶器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威胁、恐吓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赌博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顾静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积极参与持械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多次持凶器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威胁、恐吓他人;与顾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组织性质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静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顾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叶增周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积极参与持械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多次持凶器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威胁、恐吓他人;与顾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组织性质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增周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顾帅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与持械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多次持凶器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威胁、恐吓他人;与顾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组织性质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帅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顾龙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与多人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多次持凶器随意追逐、威胁、恐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与顾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组织性质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龙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顾龙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顾祖贵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与多人斗殴,破坏公共秩序;持凶器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威胁、恐吓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四十三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祖贵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金涛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与多人斗殴;多次持凶器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威胁、恐吓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涛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金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陆荣磊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与多人斗殴,破坏公共秩序;持凶器威胁、恐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帮助顾某某、顾某某在淮河里盗采河砂,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四十三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荣磊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刘杰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与多人斗殴、破坏公共秩序;与顾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杰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吴松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持凶器任意损坏公私财物,威胁、恐吓他人;在公共场所纠集多人随意殴打他人、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帮助顾某某、顾某某在淮河里盗采河砂,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四十三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松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吴松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常宗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与多人斗殴,破坏公共秩序;持凶器威胁、恐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宗巧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执行并罚。

    被告人顾浩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与多人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浩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顾浩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陈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顾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任意损毁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夏季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与多人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季红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夏季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邬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与多人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邬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王付军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与多人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付军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李丰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持凶器威胁、恐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丰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李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与多人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明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蔡俊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持凶器威胁、恐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俊程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执行并罚。

    被告人李付新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持凶器威胁、恐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付新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执行并罚。被告人李付新犯罪时不满18周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巨世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持凶器威胁、恐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巨世玉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执行并罚。被告人巨世玉犯罪时不满18周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夏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与多人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石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磊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张顺超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帮助顾某某、顾某某在淮河里盗采河砂,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超

衡孝良

  2019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顾龙锐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顾某某、顾静、叶增周、常宗巧、蔡俊程、李付新、巨世玉、邬某某现羁押于定远县看守所;被告人石磊现羁押于明光看守所;被告人顾帅、顾祖贵、陆荣磊、刘杰、顾浩、吴松、李丰、王付军、夏季红现羁押于凤阳县看守所;被告人金涛、陈建、李明、张顺超、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四十四册。

    3、补充材料八十二页。

    4、物证印章一枚、油漆桶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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