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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渭川盗窃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诉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顾渭川(曾用名顾卫川),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常熟市**镇**村**号。被告人顾渭川曾因吸毒,分别于2015年3月25日、2016年1月16、2月29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四日、十五日、十五日;被告人顾渭川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7年12月6日、2010年9月8日、2012年8月24日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29日被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9年7月15日释放。被告人顾渭川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渭川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顾渭川于2019年10月6日至12日间,采用翻围墙的手段窜至被害单位江苏**有限公司厂区,先后2次窃走被害单位车间内价值人民币4000 余元的镍块28.8余公斤。

案发后,被告人顾渭川的家属退赔被害单位江苏钢宝轧辊有限公司人民币5000元,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生产配料记录单、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顾某某、钮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单位代表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顾渭川的供述与辩解;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6.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渭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渭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渭川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顾渭川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琴瑟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顾渭川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常熟市公安局扣押的3500元人民币、调取的监控录像光盘十三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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