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州检刑一刑诉〔2019〕165号
被告人顾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01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乡**街道,住宣州区**办事处**小区**栋**室。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28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17年7月4日刑满释放。
辩护人刘美富,安徽宣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陶某某(绰号“**”),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01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乡**村**组,住宣州区**办事处**小区**栋**室。
辩护人殷剑,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顾健健,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0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乡**街道,住宣州区**办事处**小区**栋**室。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28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7年3月4日刑满释放。
辩护人左弢,安徽南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人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17日经宣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均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现均羁押于宣城市看守所。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陶某某、顾健健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7月5日、9月17日,本案先后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先后于同年8月2日、10月16日补查重报。同年6月23日、9月3日、11月12日,本案先后三次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起,被告人顾某、陶某某合伙出资在宣城市宣州区**办事处**小区**栋**室内开设“**”QQ网络赌博群,设定赌博规则,组织他人以“红包踩雷”方式赌博,二被告人分别占股60%、40%。同年7月,被告人顾健健出资加入该QQ网络赌博群,三被告人分别占股30%、40%、30%,至同年12月底退股但继续负责该QQ网络赌博群赔付工作。期间,三被告人先后聘请张某某、赖某某、秦某某、丰某某、叶某某、汪某某(均另案处理)为该QQ网络赌博群赔付钱款。
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顾某、陶某某、顾健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期间,该QQ网络赌博群赌资数额累计1.755亿余元,三被告人共非法获利32.7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银行流水、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丰某某、汪某某、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顾某、陶某某、顾健健供述和辩解;
4.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5.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提供的交易流水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陶某某、顾健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陶某某、顾健健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顾健健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系累犯,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顾某、陶某某、顾健健均系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系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四年六个月以上六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陶某某、顾健健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静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顾某、陶某某、顾健健现均羁押于宣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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