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诉刑诉〔2019〕1148号
被告人顾汉兴,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沭阳县**街道**路。被告人顾汉兴曾因赌博于2014年1月15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900元;因赌博于2014年8月27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7年12月13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顾汉兴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汉兴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顾汉兴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胡某某、周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顾汉兴,听取了胡某某、周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初,被告人顾汉兴的外甥孙某某借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中标了本县**乡**村农开工程项目。2019年4月4日、6日,被告人顾汉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依托与孙某某的关系借口索要工程转让费、履约保证金,先后骗取周某某及其合伙人胡某某人民币14万元、18万元。同月5日、12日被告人顾汉兴两次携款到澳门赌博,输光了所骗钱财。经查,2019年1月至4月,被告人顾汉兴先后八次乘客机去澳门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提取的转账记录、出入境记录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周某某陈述;
4.被告人顾汉兴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汉兴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玉泉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顾汉兴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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