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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盗窃案)_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546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251954********,汉族,文盲,农民,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顾某某曾因犯强奸罪,于1993年8月被江苏省海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顾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海门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门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顾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梁某某、潘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被告人顾某某于2020年9月底某日下午,骑电动车至海门区正余镇邢柏村二组梁某某家,窃得晾晒在场心上的一堆花生,重约5市斤。后被梁志美发现,于当日晚上追回。被窃花生价值人民币12.5元。

2. 被告人顾某某于2020年10月2日下午,骑电动车至海门区正余镇邢柏村十八组冯某某家,窃得晾晒在场心上的一堆花生,重约15市斤,价值人民币37.5元。

3.被告人顾某某于2020年10月31日上午,骑电动车至海门区正余镇桥闸村十五组18号赵某某家,窃得晾晒在场心上的一堆赤豆,赤豆净重约18.5市斤,价值人民币92.5元。

4. 被告人顾某某于2020年11月2日下午,骑电动车至南通市海门区正余镇昌盛村二十二组52-1号潘某某家,窃得晾晒在场心上的一堆赤豆,赤豆净重约19.2市斤,价值人民币96元。

案发后,赃物以及赃物折抵款已追缴被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门区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梁某某、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申燕 

检察官助理:苏磊

二○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 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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