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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行贿案)_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二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顾某,女,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21965********,云南蒙某人,汉族,高中文化,蒙某市**局***水库管理处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蒙某市**幢**单元**室,现住蒙某市**期**幢**单元**室。

本案由蒙某市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期间,被告人顾某分别在蒙某市**路**小区附近、蒙某市**建材城后面开设牌机室,为顺利开展赌博经营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送给郭某某以及龙某某财物,以获取郭某某、龙某某对其开牌机室的支持和庇护。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春节期间的一天,顾某在蒙某市**街送给郭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0元。

2.2013年4、5月份的一天,顾某在蒙某市**街送给郭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0元。

3.2013年端午节前的一天,顾某在蒙某市**街送给郭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0元;

4.2013年的一天,顾某按郭某某要求购买了一部苹果牌手机交给郭某某,后郭某某将手机送给黄某某,黄某某又把手机交给龙某某。

5.2013年期间,顾某先后两次送给龙某某“红包”,每次现金人民币2000元,共计现金人民币4000元。

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顾某接电话通知后,自行到蒙某市监察委员会接受谈话。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郭某某身份证明材料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黄某某、龙某某的证言;

3.被告顾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顾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财物,数额共计人民币34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接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顾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顾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马春明

助理检察员:张洁娟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顾某现居住在家中,联系电话:177873018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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