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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甲盗窃案)_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经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顾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021970********,汉族,中专文化,江苏**有限公司**,住镇江新区**小区**幢**室(户籍在镇江市京口区**街**号)。被告人顾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许晓凤、被害人朱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被告人顾某甲在镇江**有限公司内,乘店主不备,将其本人的支付宝收款二维码贴纸粘贴于该公司支付宝收款二维码旁。2020年3月11日10时许,客户叶某某将修车款1.8万元人民币扫码支付至顾某甲的支付宝账户,顾某甲将该款转至支付宝余利宝中。

被告人顾某甲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顾某甲已退还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二维码贴纸等物证;2.发破案及到案经过、谅解书、扣押及发还清单等书证;3.证人叶某某、顾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制作的辨认、勘验、现场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顾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顾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顾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楚楚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顾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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