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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顾某甲,绰号“顾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78********,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住阜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5日由定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5日晚8时许,被告人顾某甲因工程款项问题,指使刘某甲、李某某、周某某(三人已判决)在定兴县**饭店门口将刘某丙、徐某某打伤。事后,顾某甲向刘某甲等人支付人民币八千余元。经司法医学鉴定,刘某丙损伤伤情属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九级;徐某某损伤伤情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血1份、破碎的眼镜1副、烟蒂3枚、破碎啤酒瓶部分;2.书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党员身份信息复函、党支部证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表、人口信息;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李某某、周某某、祖某某、刘某乙、张某甲、陈某某、张某乙、俞某某、史某某、梁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丙、徐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三份;7.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一部。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甲雇凶伤人,其与刘某甲、李某某、周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顾某甲起组织、策划作用,系主犯;且顾某甲到案后拒不认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建忠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定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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