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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甲寻衅滋事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顾某甲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21972********,汉族,小学,住浙江省长兴县******自然村**号。2017年4月19日因故意损毁财物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本案于2019年12月5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2时许,被告人顾某甲酒后为发泄不满,窜至长兴县**镇**村村委会持锄头无故将村委会办公楼文化礼堂、会议室、便民服务中心、老年活动室等处共计二十四块门窗玻璃砸碎。经长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双层钢化玻璃、单层钢化玻璃以及单层普通玻璃等物品的鉴定金额为人民币52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卢某某、顾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顾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甲任意损毁公私财物达50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萍

2020年3月12

附:

1.被告人顾某甲现羁押于长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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