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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江苏省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495号 

被告人顾某甲,曾用名顾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041976********,汉族,中技文化,常州**铸造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常州市新北区**镇**园**村**单元**室,住常州市新北区**花园**幢**室。被告人顾某甲曾因吸毒于2006年10月12日被行政拘留十天并罚款二千元;曾因吸毒于2008年5月23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曾因赌博于2008年7月4日被行政罚款五百元;曾因吸毒于2009年1月12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四百五十元,后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曾因吸毒于2010年10月21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五百元,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1年被责令社区康复三年;曾因吸毒于2019年11月27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被告人顾某甲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0年8月20日,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顾某甲于2019年,在常州市新北区东坡大酒店C603室等地,容留陶某某、季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三次。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顾某甲于2019年2月19日下午,在常州市新北区东坡大酒店C603室内,容留陶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

2.被告人顾某甲于2019年9月中旬的一天,在常州市新北区得家宾馆的一房间内,容留陶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

3.被告人顾某甲于2019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在常州市河海西路518号常州多棱多铸造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总经理办公室内,容留季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

案发后,被告人顾某甲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陶某某、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顾某甲的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顾某甲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顾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成

         检察官助理:高珊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顾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常州市新北区**花园**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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