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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二部刑诉〔2020〕1549号 

  被告人顾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811988********,汉族,大专文化,江阴**装备技术院有限公司工作,住江阴市**街道**苑**幢**室(户籍所在地江阴市**苑**幢**室)。被告人顾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顾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顾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顾某甲于2020年5月27日2时05分许,醉酒后驾驶预期未检验的苏B****3小型普通客车沿江阴市澄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恒大帝景小区门口地段左转弯掉头时,车辆前部与顾某乙停在道路东侧的苏B****2小型轿车尾部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后,被告人顾某甲驾车逃离现场。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送检的顾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6mg乙醇/100ml血液。经江阴市公安局认定,被告人顾某甲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归案后,被告人顾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顾某甲已赔偿顾某乙人民币500元,取得顾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及制作的人口信息、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查询信息、呼气酒精测试单、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顾某乙、承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顾某甲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检验报告;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申

                                2020728

附:

    1.被告人顾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街道*苑**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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