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顾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2196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如皋市**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顾某甲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7年12月4日被海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被告人顾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顾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告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顾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2日8时许,被告人顾某甲持B2E类驾驶证,驾驶苏F0****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如皋市314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8km+640m路段,因货车尾部后车厢门未关闭,与对向行驶由被害人曹某某(女,殁年49岁)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左部发生碰撞,致被害人曹某某当场死亡。
经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曹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左胸部及左上肢严重复合性损伤死亡。
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顾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顾某甲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顾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被告人顾某甲已部分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顾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调取的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甲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顾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菁雯
2020年9月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顾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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