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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甲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1〕68号 

被告人顾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80********,苗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住凯里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7日,被告人顾某甲驾驶贵HH****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凯里市往凯棠镇方向行驶,14时23分许,当车辆行驶至台旁线12km+700m(小地名:芦笙村村委会门口路段)处,碰撞被害人张某某及张某某停在路边的一辆二轮摩托车,造成张某某死亡及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凯里市交警大队认定,顾某甲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案发后,顾某甲积极安抚被害人家属,并达成赔偿协议和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顾某乙、顾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导致一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还有以下量刑情节:1、其在案发后,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的调查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2、其积极安抚被害人家属,并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敏                                                                                      

2021年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顾某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85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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