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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甲、顾某乙等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崇检一部刑诉〔2018〕177号

被告人顾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上海市崇明区**镇**村**号。2001年12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8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4年7月因收赃被崇明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二百元;2007年4月因寻衅滋事被崇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9月2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9月3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顾某乙,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上海市崇明区 镇**村**号。2012年11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2011年6月因赌博被浦东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佰元。2018年9月2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9月3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上海市崇明区**镇**村**号。1996年8月因犯流氓罪被崇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9年12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崇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2014年8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10月8日刑满释放;2006年1月因吸毒被浦东分局强制戒毒六个月,2006年7月被浦东分局延长强制戒毒六个月;2007年2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2011年3月因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4年4月因吸毒被浦东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9月2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9月3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甲、顾某乙、周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7日22时许,左某某、杨某某、左某某(均已被判刑)三人在崇明区**路**号**K歌KTVK02包房唱歌时,因三人走进该KTV888包房而与正在该包房内唱歌的被告人顾某甲等人发生口角,后被劝离。当晚,左某某、杨某某、左某某三人准备离开时,见被告人顾某甲、顾某乙、周某某及陈某某、姜某某、陈某乙(均已判刑)等人手持酒瓶、棒球棒等工具等在KTV大厅,双方人员随即持酒瓶、菜刀等工具发生斗殴,当时正在该KTV唱歌的沈某某(已判刑)见其朋友陈某乙与他人打斗,也上前对杨某某等人拳打脚踢,双方斗殴中致左某某、杨某某受伤。经鉴定,左某某因故受伤致体表瘢痕长度累计40厘米以上(未达200厘米)、右拇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右腕尺侧屈腕肌腱断裂伴右尺骨远端骨折,均构成轻伤;其肌腱断裂(右拇指屈指肌腱,右食指伸指肌腱),构成轻微伤。杨某某因故受伤致左肩胛骨肩峰骨折,构成轻伤;其头皮瘢痕(累计未达8厘米),构成轻微伤。

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顾某甲、顾某乙、周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三名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顾某甲、顾某乙、周某某作案时已达法定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其他身份信息情况。

3、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释放通知书证实,被告人顾某甲、顾某乙、周某某的前科劣迹情况及周某某的刑满释放日期。

4、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医[2018]伤鉴字第739号)证实,杨某某因故受伤致左肩胛骨肩峰骨折,构成轻伤;其头皮瘢痕(累计未达8厘米),构成轻微伤。

5、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医[2018]伤鉴字第738号)证实,左某某因故受伤致体表瘢痕长度累计40厘米以上(未达200厘米)、右拇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右腕尺侧屈腕肌腱断裂伴右尺骨远端骨折,均构成轻伤;其肌腱断裂(右拇指屈指肌腱,右食指伸指肌腱),构成轻微伤。

6、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7、证人张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的证言及黄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其几人是陈家镇**k歌KTV的工作人员。2018年2月27日晚10点多,k02包房的客人与888包房的客人双方持酒瓶、菜刀等工具发生打斗,K888包房里有一个人拿着一把菜刀,还有一个人拿着一把匕首分别砍了k02包房那个矮个子胖子的脖子和后背。后动手打架的人离开了现场,在打架中受伤比较严重的两个男子还留在KTV里。之后,有120救护车到场将那两个男子送医院救治。

8、证人顾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2月27日22时许,其正在陈家镇侬爽火锅店厨房间配菜,突然一个男走进厨房间拿了把菜刀就往外走。其跟着来到火锅店楼上**KTV。在大厅里二帮人持酒瓶打斗,这时从其厨房拿菜刀的那个男子拿着刀砍对方包房里出来的其中一个男的,砍在背部,后那个砍人的男子离开了现场。

9、证人谭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堡镇医院医生。2018年2月27日23时30分,有两人被送至其医院治疗。一人后背10公分刀割伤,右腕有10公分切割伤,里面肌腱断裂,右食指有5公分刀割伤,里面肌腱断裂;右拇指5公分刀割伤,肌腱断裂。一人右肩部有5公分刀割伤,左肩峰骨折。

10、同案犯陈某乙、左某某、杨某某、左某某、沈某某、姜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及左某某、杨某某、左某某、沈某某、姜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2月27日晚10点多,其几人在陈家镇**KTV唱歌时因左某某、杨某某、左某某走错包房,而与在包房内唱歌的陈某乙、陈某某、姜某某等人发生口角,后在该KTV大厅双方持酒瓶、菜刀等工具发生打斗。在该KTV唱歌的沈某某见朋友陈某乙与他人发生打斗,即上前对对方人员拳打脚踢。打斗中,左某某、杨某某受伤。

11、被告人顾某甲、顾某乙、周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2月27日晚,其几人与陈某乙、陈某某、姜某某等人在崇明区陈家镇**KTV唱歌时,有几人走进了其包房,后被人劝离。后其几人与陈某乙等人准备离开KTV时,在大厅与之前走进其包房的三人持酒瓶、菜刀等工具双方发生打斗,后离开。

12、视频光盘证实,当时案发时的有关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甲、顾某乙、周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甲、顾某乙、周某某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甲、顾某乙、周某某均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三名被告人属于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顾某甲、周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捷辉

2018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顾某甲、顾某乙、周某某现均羁押于本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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