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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5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如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被告人顾某某在如东县河镇岔南十二大队公路边发现一株罂粟植物并将果实带回家中,于2018年12月在如东县**镇**村**组**号住宅院子内西侧空地上播种种植罂粟。2019年5月15日,如东县公安局在顾某某住宅查获其种植的已生长成株的罂粟植物共计832株。经抽样鉴定,顾某某种植的罂粟植物中检测出罂粟碱成分。

被告人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扣押的物证罂粟;

2.被告人顾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数量在五百株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艳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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