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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顾某某,女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2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住西山区**有限公司****单元**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6日被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顾某某通过微信支付1420元向微信昵称为“**文玩”的人购买了两件疑似象牙雕件制品。经鉴定,被告人顾某某购买的象牙制品属国家I级保护动物属亚洲象/非洲象制品, 经济价值为17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仕强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8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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