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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云南省玉某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玉某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69********,纳西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玉某纳西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丽江市玉某纳西族自治县****村委会****号,农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玉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玉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玉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8日凌晨,玉某县公安局龙蟠派出所民警在调查被告人顾某某殴打其妻和玉花一案时,在被告人顾某某的卧室内查获其持有的三支疑似枪支。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三支疑似枪支中有二支为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具有致伤力。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立案文书、户口证明、查获经过、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扣押笔录及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文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二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打击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和特强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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