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富检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301979********,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县**乡**村**屯农民,住**县**3区。2015年7月11日因携带管制刀具、殴打他人被庆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2017年12月10日因殴打他人被庆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2018年1月20日因赌博被建三江农垦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18年8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铁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富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富锦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富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1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2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又于2020年1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顾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富锦市居民张某甲(另案处理)与被害人何某某之间有债务关系,张某甲通过张某乙找到被告人顾某某、侯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张某丙(另案处理)等人为其索取债务。2016年7月6日13时许,在富锦市二龙山镇锦龙宾馆楼下,被告人顾某某、侯某某、王某某、张某丙采取欺骗等手段,将被害人何某某骗上出租车对其进行殴打后,强行将被害人何某某拉至建三江农垦七星农场四分场原液化气站一平房内,继续侮辱、恐吓被害人,并向其索要人民币30,000元。当日19时许,被害人何某某将钱付给张某甲后,被告人顾某某等人才将何某某放走。
经侦查,被告人顾某某于2019年7月14日在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富锦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富锦市中心医院住院病案、铁力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侯某某、王某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6.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为索取债务,采取殴打的手段非法拘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顾某某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顾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顾某某在公诉环节开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某二年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胜利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于富锦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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