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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非法拘禁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顾某某,绰号“大肚”,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87********,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初中肄业,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街道**塘**号。因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9月12日广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元月28日被广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于2011年4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12日被广丰区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09月26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因传唤不到,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9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并于当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9月份,邱某某在澳门赌博,钱输光了,就向顾某某、吴某某借了40万港币去翻本,结果又输了。顾某某、吴某某多次找邱某某还钱,邱某某一直躲着不见。20l6年1月l6日18时20分许,邱某某和妻子、儿子以及表弟黄某某在永丰街道丰溪路与考场路交接路口的牛肉粉店吃粉,被顾某某、“疯子”等人碰到,顾某某上前一把抓住邱某某的衣襟,“疯子”等人对顾某某拳打脚踢,一边打一边将邱某某从牛肉粉店内拉到店外,这时又上来几个人,一起将邱某某强行推上顾某某的捷豹轿车,经永丰大桥往小康城“老乡镇”饭店方向开,将邱某某拉到“老乡镇”饭店对面沿河路的一个八角亭等地。在车上、在“八角亭”等地,“疯子”等人对邱某某拳头脚尖,逼迫邱某某还钱。后又将邱某某拉到“皇家一号大酒店”大厅,坐了一会,邱某某昏倒在大厅地上,两脚抽搐。22时26分许,顾某某、“疯子”等人将邱某某送到广丰区人民医院。3月2日,顾某某、吴某某赔偿邱某某港币40万元、人民币1万元,双方达成谅解协议。

经江西铭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邱某某左侧额部见2×3平方厘米头皮挫擦伤痕,左肩部肿痛,左手背皮肤青紫6×7平方厘米,左大腿外侧见多处皮肤红肿,压痛明显,右面颊部见条状融合皮肤挫伤痕6×8平方厘米,右胸部按压痛明显,右侧6-9肋骨骨折,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广丰区人民医院CT检查报告单、出院小结、收条、谅解书、和解协议、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归案经过;

2、证人证言:吴某某、纪某某、叶某某、周某某、黄某某、俞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认罪认罚书;

5、鉴定意见:赣铭饶G(2016)医检鉴字第40号

6、辨认笔录:邱某某、纪某某、黄某某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询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伙同“疯子”等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邱某某,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对邱某某拳打脚踢,致邱某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拘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顾某某具有坦白、赔偿并得到谅解、索取合法债务、殴打、累犯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争鸣

2020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被本院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顾某某认罪认罚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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