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顾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9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住曲阳县**镇**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河北省成安县**乡**村蔡某甲、蔡某乙(另案处理,均已判刑)未经工商注册在曲阳县恒州镇**路**东租赁房屋设立了“曲阳县**专业合作社”,后在曲阳县**镇**村、**乡**村等地设立分社或代办点,以年利息7.2%、9%等不同利率及粮食、种子补贴,住院报销为诱饵大量吸收公众存款,各分社或代办点将吸收的存款交到曲阳县**专业合作社。其中,被告人顾某某伙同其丈夫杨某某(已判刑)于2013年在曲阳县**镇**村自家设立东旭合作社代办点,向村民发放宣传资料,大量吸收公众存款,每吸收1万元存款提成300元。经保定中鑫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司法会计鉴定,自2013年1月28日-2015年2月5日,**合作社西流德站共吸收社员入股资金267人次,合计金额3613700元,踢除本站点负责人及其亲属集资款项后,**站吸收入股259人次,合计金额3503700元,其中退还本金146人次,合计金额1818400元,返还红利31890.74元,尚有113人次本金合计金额1685300元未退,红利与未退本金相抵后损失共计1653409.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庞会鹏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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