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6746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71995********,汉族,大专文化,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户籍在上海市松江区**镇**村**号,住上海市松江区**路**弄**号**室。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日,同年4月30日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6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7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8月27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顾某某入职位于上海市徐汇区**路**号**楼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营部,在负责短信审核工作期间,明知他人委托发送的以【快分期】为签名的催收短信有可能用于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无视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对此类短信予以审核通过。经鉴定,2020年2月25日至3月25日期间,**公司发送“【快分期】某某某你在我公司账单为2,986.54元,请尽快处理该笔账单,退订回T。”短信共计11,197条,涉及的手机号码7,884个(已去重),发送成功的共计8,793条,涉及手机号码6,822个(已去重)。其中,2020年3月2日发送给章某某上述短信后,章某某被骗钱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证书、工作情况,证实**公司于2008年9月成立、具有短消息类信息服务业务许可以及公安机关提取**公司短信数据的经过。
2.上海*乙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公司发送“【快分期】某某某你在我公司账单为2,986.54元,请尽快处理该笔账单,退订回T。”短信共计11,197条,涉及的手机号码7,884个(已去重),发送成功的共计8,793条,涉及手机号码6,822个(已去重)。
3.被害人章某某的陈述、安徽省芜湖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等材料,证实章某某收到【快分期】短信后被骗钱款的事实。
4.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证实上述部分事实。
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顾某某的身份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案发及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顾某某的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为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燕玲
检察官助理:万莉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2**/20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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