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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非法买卖弹药案)(公开版)_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一刑诉〔2020〕2862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镇**村委会**村,住霍邱县**乡**路。曾因犯强迫交易罪,于2012年12月13日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于2012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8月2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顾某某先后通过网络非法购买气枪一支、铅弹一千六百二十发,并出售给马某某(已判决)。马兵将上述枪支及铅弹藏匿于巢湖市庙岗乡巢湖市**服饰有限公司隔壁住宅的三楼储物间内。2017年10月31日,巢湖市公安局民警查获气枪、铅弹并扣押。经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认定,被扣押气枪为枪支;铅弹为5.5mm气枪弹。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顾某某在霍邱县**物流公司仓库门口被巢湖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余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气枪铅弹1620发,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君武

检察官助理:王寅丰

2020  8  20 

                                     

附件:1.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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