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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集资诈骗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顾建成男,1976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76********,汉族,初中文化,系苏州**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苏州**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负责人,住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号。被告人顾建成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建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顾建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顾建成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顾建成先后注册成立苏州**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苏州**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在没有相关金融资质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宁波**汽车经纪有限公司和上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借款的事实,通过散发宣传单、打电话等形式对外公开宣传销售理财产品,以该投资产品年化收益利率12%到24%的利息为诱惑,与被害人签订《资金出借与服务协议》,并承诺还本付息,对不特定公众进行公开销售。

经审计,被告人顾建成利用上述手段非法吸收76人资金约为人民币1139.8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集资款主要用于兑付投资人本息、公司经营开支、归还个人债务及消费、支出使用,致案发时尚有454.7余万元集资款未能返还。

被告人顾建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资金出借与服务协议、POS机签购单、银行交易明细等;

2.证人朱某甲、皮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乙、陈某某、蔡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顾建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衡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建成以非法占有为目,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建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洪伟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顾建成现羁押于苏州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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