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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运输毒品案)_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匀检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顾某某,女性,1990年8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号贵州省都匀市**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20年3月16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2日被都匀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运输毒品案,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顾某某邀约刘某某到贵定县购买毒品海洛因,并找陆某某开车送二人至贵定县城。顾某某、刘某某在贵定县联系“吴某某”分别购买海洛因,顾某某购得两包、刘某某购得一包。随后二人再次乘坐陆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贵D*****的沃尔沃牌越野车从贵定县返回都匀,当日15时许,该车行驶至G75高速公路都匀北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当场从顾某某身上搜出两包毒品海洛因疑似物,经称重合计净重39.92克,查获刘某某丢弃的一包毒品海洛因疑似物,经称重净重7.08克,从陆某某驾驶的车辆后备箱的一件灰色夹克衣服口袋内查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一个零包,经称重净重0.03克。经黔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四个毒品海洛因疑似物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传唤证、拘留证及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提请批准逮捕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及通知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提取笔录、毒品称量记录、毒品送检检材提取笔录、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收据、调取证据通知书、车辆行车记录、银行客户信息及交易流水、手机用户信息及通信记录、图片说明、尿检材料、户籍材料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陆某某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文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法庭科学DNA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图片说明;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抓捕及毒品称量同录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运输毒品海洛因,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曾因吸毒被强制戒毒,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有期徒刑七年至九年,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匀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沈蓉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顾某某现押于黔南州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壹拾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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