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刑诉〔2019〕41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31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山东省高某某人,户籍地及住址高某某**镇**村**号。2018年4月12日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被高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9日被高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高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顾某某驾驶经过组合改装的脱粒机受雇在高某某**镇**村魏某某家玉米脱粒作业时,因疏忽大意操作不当,致使魏某某头部被卷入脱粒机内,左眼部被脱粒机内的钢筋打伤。经依法鉴定,被害人魏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玉米脱粒机照片;书证伤情照片、淄博市中心医院住院病历等;证人李某某、于某某、孙某某证言;被害人魏某某陈述;被告人顾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高某某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过失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亮亮
2019年3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侦查卷宗3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式三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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