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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赌博罪)(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19〕347号

被告人顾某某,女,1967年3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5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桐乡市******号。2005年8月12日因赌博被桐乡市公安局治安罚款2500元;2006年11月10日因赌博被桐乡市公安局治安拘留5日;2010年1月14日因赌博被桐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 2010年7月12日因犯赌博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1000元;2015年6月16日因赌博被德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五百元;2017年11月16日因赌博被桐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2017年12月26日因犯赌博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本案于2019年8月24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14日至2019年12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17日下午,被告人顾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本市**镇**路**小区二楼其家中,通过电话联系纠集参赌人员陆某某、叶某某、沈某某、周某某等人以打“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1000余元。

2、2019年4月18日下午,被告人顾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本市**镇**路**小区二楼其家中,通过电话联系纠集参赌人员叶某某、沈某某、周某某等人以打“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3000余元。

3、2019年4月20日下午,被告人顾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本市**镇**路**小区二楼其家中,通过电话联系纠集参赌人员陆某某、叶某某、沈某某、周某某等人以打“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2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获利6000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元兴 沈晓颜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羁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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