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14日至2019年12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17日下午,被告人顾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本市**镇**路**小区二楼其家中,通过电话联系纠集参赌人员陆某某、叶某某、沈某某、周某某等人以打“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1000余元。
2、2019年4月18日下午,被告人顾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本市**镇**路**小区二楼其家中,通过电话联系纠集参赌人员叶某某、沈某某、周某某等人以打“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3000余元。
3、2019年4月20日下午,被告人顾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本市**镇**路**小区二楼其家中,通过电话联系纠集参赌人员陆某某、叶某某、沈某某、周某某等人以打“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2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获利6000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元兴 沈晓颜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羁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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