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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19〕353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8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四会市**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9年9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2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下午,购毒人员陆某某经微信联系被告人顾某某购买毒品,后双方约定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街道**村**农庄路口进行毒品交易,被告人顾某某以人民币950元将净重0.95克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贩卖给陆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陆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2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京京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式七份;

3.移送涉案物品清单一份及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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