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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贩卖毒品案)_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31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2018年因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凤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顾某某到新淮村派出所投案,同日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依法监视居住。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23时许,吸毒人员徐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顾某某购买毒品供徐某某和胡某某吸食,后顾某某在湖滨村里面的巷子内将0.1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徐某某、胡某某二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顾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继双

(院印)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

2.随案移送卷宗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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