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顾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411199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嘉兴市南湖区**路**号。2017年9月14日因吸毒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18年9月7日因吸毒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行政拘留八日;2018年9月15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19年1月19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1日上午,被告人顾某某从他人处以750元价格购得冰毒(甲基苯丙胺)1克,后以800元卖给吸毒人员朱某某,并将毒品在嘉兴市**广场一楼道内交付给朱某某,从中获利50元。
2.2018年11月7号凌晨,被告人顾某某从他人处以700元价格购得冰毒(甲基苯丙胺)1克,后以800元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并将毒品在嘉兴市**广场一楼道内交付给陈某某,从中获利100元。
3.2018年11月8号凌晨,被告人顾某某从他人处以700元价格购得冰毒(甲基苯丙胺)1克,后以800元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并将毒品在嘉兴市**广场一楼道内予以交付,从中获利100元。
4.2018年11月8号晚上,被告人顾某某从他人处以700元价格购得冰毒(甲基苯丙胺)1克,后以800元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并将毒品在嘉兴市**广场一楼道内予以交付,从中获利10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微信截图、调取证据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和陈某某、朱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报告、尿样检测报告等;
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搜查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违反毒品管制法律法规,多次贩卖冰毒(甲基苯丙胺)4克,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金付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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