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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19〕450号

被告人顾某某,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03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镇,现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被告人顾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间,被告人顾某某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王某某(此四人另案处理)等人,在山东省单县、江苏省睢宁县等地,采取“一人摆摊下象棋残局,其他人冒充路人当棋托吸引被害人参与,在被害人下棋时候故意指点被害人下棋,导致被害人输棋,并在现场使用支付宝、微信为被害人兑换现金”的方式实施诈骗2起,共骗取邓某某、郑某某等人人民币179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8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顾某某、张某某等人在山东省单县259省道附近私人服务区内,通过下象棋残局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邓某某人民币9000元。

2.2017年12月9日13时许,被告人顾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王某某等人在江苏省睢宁县**镇**小食堂院内,通过下象棋残局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8900元。

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顾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微信或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邓某某、郑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刘某甲、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睢宁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应当共同对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瑶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在睢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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