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二刑诉〔2020〕818号
被告人顾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2019年9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9月21日重新对顾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7月30日案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顾某某参加孙某某、王甲等人(均另案处理)组织的“****”电信网络诈骗集团,并担任培训师。该诈骗集团以微信息、微助手、微聊、微端等软件作为犯罪工具,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兼职信息,以网上工作给付报酬为诱饵,欺骗被害人注册****平台、“微助手”、“微信息”等APP软件,将会员拉到网络空间讲课和培训,乘机骗取会员费。该集团成员根据比例分配诈骗赃款。顾某某参与共同诈骗期间,该集团诈骗金额合计1.90亿余元,顾某某个人诈骗金额达20万以上,个人非法获利合计5.3697万元。
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顾某某在山东省滕州市向公安机关投案。12月12日顾某某在山东省滕州市产下一名男婴,为哺乳期妇女。其个人违法所得已全部退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婴儿出生证明等,梁某某等人刑事判决书,赃款5.34万元、涉案电脑、手机及扣押决定书等;2.蚂蚁网盟后台提现数据;3.被害人薛某某、王乙等人陈述;4.同伙孙某某、王甲、阮某等人供述;5.被告人顾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加电信网络诈骗集团,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个人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作案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红武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滕州市**镇***村,联系电话135********;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