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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诈骗案)_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龙检一部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顾某某,女,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031964********,汉族,大学本科, **律师事务所律师,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犯罪嫌疑人顾某某代理被害人王某甲与付某某、冯某某民事借款纠纷一案,该案经过一审、二审程序,被害人王某甲已胜诉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冯某某提出再审申请。2016年9月25日,犯罪嫌疑人顾某某向被害人王某甲虚构要找人花钱才能打赢官司为名,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五万元。案发后被诈骗赃款被追缴并返还被害人。

经侦查,被告人顾某某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情况说明、委托代理合同、代理发票、授权委托书、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律师事务所函、送达回证、电话录音纸质文字记录;

2.证人王某乙、王某丙、张某某、王某丁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恩珠

检察官助理:高  伟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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