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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诈骗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住贵州省黔西县**镇**村**第**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盘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开始,被告人顾某某虚构孙某某身份与被害人林某某谈恋爱,后又以林某某女朋友的身份与林某某母亲代某某联系,以家庭困难、没钱读书、生病住院需要钱等理由,骗取林某某、代某某信任后,让林某某、代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扫码转账,骗取林某某、代某某人民币52195元。

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顾某某在贵州省贵阳市被抓获。

2020年7月15日,顾某某家属代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微信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明细、顾某某户籍信息表、到案经过,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2.被害人陈述:代某某、林某某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顾某某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提取、扣押、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代某某、林某某人民币5219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建议从轻处罚;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建议判处顾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敏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散卷若干。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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